

案例
A混凝土公司与B建工集团于2021年2月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后A公司向B集团履行了共计价值2000余万的混凝土供货义务,而B集团仅付款1500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同意就剩余500万元货款用B集团所开发楼盘中的3套房屋进行抵扣,双方签订了《房屋抵顶协议》。后A公司发现B集团所开发楼盘中许多房屋被再次转卖给他人,认为B集团抵顶的房屋存在巨大风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集团交付所抵押的房屋,因案涉房屋未取得预售资格,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观点
对A公司要求确认其与B集团签订的房屋抵顶协议有效,并交付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A公司与B集团签订的房屋抵顶协议,实际上是将未取得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屋进行了抵顶,该房屋截止起诉时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抵顶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对A公司的请求并未支持。
往期回顾
Review of previous periods
编辑:张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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