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验收与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 竣工标志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实践中,对于新能源项目的竣工标志存在不同的观点,导致合同仅约定竣工验收时间,但未明确约定竣工验收指的是电网公司组织的并网验收、业主组织的并网试运行、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还是电力质监站组织的质量验收。竣工标志约定不明确可能产生以下风险: 1.合同未明确竣工的标志,导致竣工时间无法确定,可能导致双方对于工期延误事宜发生争议。 2.竣工标准不明确,导致质保期起算时间不明确,可能导致双方对于质保期起止时间发生争议。 防范措施: 1.合同中明确约定电网公司组织的并网验收、业主组织的并网试运行、五方主体竣工验收,以及电力质监站组织的质量验收的时间。 2.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验收的具体定义,通常指的是并网试运行的时间或五方主体竣工验收时间。 第二节 未依照规章制度履行合同结算内部审批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公司规章制度虽然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结算文件需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方能签发,但实际履行过程中,部分项目并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即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相应的书面文件。 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结算文件需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方能签发。如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公司规定,应及时制止,避免增加不合理的工程费用。 第三节 签证内容不明确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在工程签证过程中,签证未签署意见或仅签署“情况属实”、“按合同办理”或签署的意见不明确,发包人不认可的情况下,无法作为结算或索赔的依据。 防范措施: 1.签证时,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员签署明确的意见,明确工期是否顺延和顺延天数、索赔的金额,以及涉及到的工程量和费用调整的具体数额等内容,避免签证内容不明确。 2.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签证不提异议的,视为认可签证内容,签证成立。 3.如发包人签证有难度的,可先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量等客观情况予以确认或签署对承包人有利的意见。 第四节 设备到货后未及时开箱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1.合同约定检验期间的,如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未提异议,存在推定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以及外观瑕疵等符合合同约定的风险。 2.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如买方未在合理期限(最长为自设备收到之日起二年)内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存在推定设备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检验期,并明确到货检验仅为初步检验,仅对数量、型号、规格以及外观瑕疵的验收,货物的质量和性能需在竣工验收时进行验收。 2.在设备到货后应与卖方一并对设备进行验收,依据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卖方进行确认,作为保修和索赔的依据。 第五节 未经分包人同意与施工班组进行结算付款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1.总承包人未经分包人同意直接向施工班组支付工程款,可能存在付款数额不被分包人认可的风险,不构成对分包人的付款。 2.即使分包人同意总承包人代其向施工班组支付工程款,但总承包人与施工班组办理的结算对分包人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总承包人所支付的超出分包人与施工班组签订合同金额的工程款,也可能存在该部分付款数额不被分包人认可的风险。 3.若总承包人已经向施工班组支付款项,则需要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如总包人或分包人与施工班组存在多个项目的合作时,将难以区分款项的用途,导致证明不当得利的难度较大。 防范措施: 1.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向施工班组付款的情形和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付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直接与分包人联系,告知相应情况,避免直接支付给施工班组或与施工班组进行结算。 2.付款需取得分包人的书面同意和确认文件,保留付款签收凭证,不超过分包人确认的范围,对于未经确认已经先行付款的,应及时取得分包人的追认。 3.对于施工班组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向分包人进行核实,确认分包人是否同意支付。 4.如果不得不向施工班组支付工程款,应保留能够证明代分包人进行支付的证据材料,作为今后向分包人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六节 分包人的施工班组催讨工程款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1.发生民工讨薪等群体性事件后,总承包人迫于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压力,不得不支付民工工资,造成工程款超付,如欠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不足以抵扣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分包人返还超付的民工工资。 2.发生民工讨薪等群体性事件后,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影响公司声誉,并可能被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处以行政处罚。 3.出现民工维权、阻工的情况时,还会对企业和工程的正常运营带来不利,造成工期延误,影响工程进度。 防范措施: 1.在签署分包协议时,要求分包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约定出现民工维权事件时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减少发生民工讨薪的可能性。 2.监督实际发放工资的情况,在支付工程款时,要求分包人提供经民工本人签字并盖手印的工资发放清单,确保分包人已按时足额地发放民工工资。 3.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民工维权的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分包人,明确说明其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可以依照分包协议进行扣款和索赔的,可直接在工程款中予以核减。 4.直接向民工发放工资时,须取得分包人的书面认可,或在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见证下,并对此保留书面材料。 第七节 垫资承包项目暂停或预收购失败后,发包人无力付款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垫资施工后,本可以通过融资或收购获得清偿,但由于项目本身的问题或政策问题,导致交易受阻,继而使得发包人无力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在实践中,鉴于地位的不平等性,承包人一般又难以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故发生违约时,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发包人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便获得胜诉,亦难以回款,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受极大的损害。 防范措施: 1.在项目建设前,需要对发包人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对于资信情况不佳的企业,应当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公司的保证担保、房产、车辆、设备的抵押,股权、应收账款质押等,并且,担保方式不能过于单一,同时优先选取容易变现的资产。 2.垫资不利时应及时停工或采取其他措施主张权利。在垫资过程中实时监控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资信不良或担保情况变化时,适时要求追加担保增信,在项目建成后可以合理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3.承包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相关政策,关注该工程领域相关的收购或投融资规定,必要时聘请专业的律师机构对风险进行评价,以防对项目作出不合理的预期,导致垫资因项目无法获得收购或融资而无法回款。 第八节 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1.发承包双方对于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的,将使得各方对于结算存在不同的理解,结算难以达成一致,继而产生结算争议,增加诉累。 2.由于合同范围外工程或设计变更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不清晰、不明确,使承包人不平衡报价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容易被承包人利用,使得发包人遭受损失。 3.若未约定审定机构或未约定选定审定机构的方式,则可能造成审定金额不被认可,结算难以推进。 防范措施: 1.发承包双方应在缔约时明确约定结算适用的计价标准和结算方式,对于约定的计价标准应当列明版本、发布主体等相关信息,防止产生歧义。 2.针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范围外或设计变更的工程量,约定明确的计价标准和结算方式。 3.在缔约过程中尽量约定最终结算的审定机构,无法约定审定机构或难以达成一致的,应尽量明确选定审定机构的流程和方式,避免一方提交审定的意见无法获得对方的认可。 第九节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产生的结算纠纷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 1.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发生中途解约的,存在不同的结算方式。可以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计算承包人应得到的工程款的比例,但整个工程的利润并非均匀分布,结算结果可能对发承包一方不利。 2.中途解约后,原承包人不会主动与发包人对已完工程界面和已完工程量进行确定,如果后续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将导致原承包人已完工程界面和已完工程量无法确定。 防范措施: 1.发承包双方可在缔约过程中明确约定组价明细,以及中途解约后已完工程的计价方式。 2.中途解约后,应及时邀请业主和监理单位共同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节 签订“黑白合同”产生结算纠纷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法定必须招标项目,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后,为应对主管部门的招标监管要求,又补办了招标程序,并另行签订中标合同。或者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程序签订中标合同后,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结算时,双方可能会针对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产生争议。 防范措施: 1.法定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严格通过招标程序签订中标合同,不得另行签订与实际备案不一致的黑合同。 2.非法定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可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签订合同,避免签订“黑白合同”,导致发包人利益受损。 3.对于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优化或其他事项,在提供合理理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