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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资讯】轨道交通系列(二)┃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可处行政拘留

【云德资讯】轨道交通系列(二)┃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可处行政拘留

2020-04-11 14:07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对乘客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乘客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三)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五)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七)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八)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十)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以上规定,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今后乘客乘坐列车时如有“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等行为的,这些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乘客乘坐列车时如有“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等行为的,运营管理人员可以禁止行为人进入车站乘车或劝阻,若行为人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报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车站和车厢内可以用广播或者张贴宣传标语等提醒乘客不得有上述行为。

三、乘客乘坐列车时如有“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等行为的,可能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需要注意点是本条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的,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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