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和混凝土供应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施工单位和混凝土供应商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通常表现为施工单位需要举证证明施工、养护的过程操作规范无误,混凝土供应商需要举证证明交货验收的预拌混凝土均为质量合格产品。
施工单位和混凝土供应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即无法证明具体是何种原因导致混凝土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施工单位和混凝土供应商中有一方需要对质量不合格的结果承担不利责任,具体表现为当施工单位完成了充足举证使法官形成心证时,则混凝土供应商将承担可能的败诉结果,反之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可能的败诉结果。
在建设工程项目完成过程中,往往有多方主体参与,施工方经常采取购买预拌混凝土进行施工的模式,而影响最终工程质量的因素是多样的,既涉及到预拌混凝土产品本身的质量,也涉及到施工方操作、养护的过程,而目前国内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技术无法检测具体的影响因素。
律师建议
混凝土供应商和施工方在交付预拌混凝土产品时,需要严格按照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每一批次的产品都进行检测验收,同时严格施工、养护过程,以保障工程质量,减少纠纷。
对于混凝土质量的验收方式会影响诉讼中的责任承担,尤其是当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的时候,有一方要承担不利后果。在当前国内缺乏相应混凝土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标准和检测技术的情况下,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很难查明,出现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很多,倘若采取结构验收的方式,混凝土供应商证明混凝土质量合格的难度会增加,证明案件事实清楚的举证义务会加重。
律师建议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采取交货验收的方式,有利于防控己方在交易中的质量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