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8月9日,A有限公司将其大厦承包给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在大厦B栋桩基础及其基础部分的施工过程中,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使用了C混凝土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后C混凝土公司向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时,被以C混凝土公司未提供强度报告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C混凝土公司遂起诉至法院。最终,二审法院认定C混凝土公司未提供强度报告不能成为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
律师观点
施工单位主张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只能胜在试块,因为试块系查明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原因的关键性证据,试块符合标准,则视为混凝土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以交货验收为分界点,之前质量一概由生产单位负责,之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检验检测,而试样犹为关键。只有当施工单位制作的试块经检验检测不符合规定时才由生产单位承担责任,反之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制作试块并送检是施工方的强制性义务,如违反则一旦发生混凝土质量纠纷,将处于不利地位。施工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对试块的强度检测进行严格要求和把控,督促混凝土供货商及时提供强度报告,而并非被动地以此为由来拒付货款或者少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