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德商砼】关于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

2021-12-02 19:44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签订《搅拌站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搅拌站及设备,并约定搅拌站位置、面积、租赁设备具体内容及违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擅自在甲公司承租范围内新建一条生产线自行生产,并占用了甲公司承租的约20平方米的外加剂复配车间,且多次使用已租赁给甲公司实验室、沙石分离机、地磅等设备,乙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并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基于此,甲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乙公司送达了解除《搅拌站经营租赁合同》通知,鹏达乙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已强令甲公司工作人员撤离,并擅自扣留了甲公司位于承租场站的砂石料1000多吨、搅拌车和装载机各两辆、实验仪器一整套等设备。


   



法条: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

甲公司主张因乙公司擅自在其已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混凝土生产线,擅自占用已承租土地以及实验室等,致使甲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于2020年7月30日,由甲向乙公司发送“解除搅拌站经营租赁合同”通知。依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约定、法定解除条件,不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