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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8月5日发布,2008年8月5日实施;
此条例规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关境内主体境外投资的内容主要规定于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根据此条例规定,投资主体应于完成在相关主管部门(国资委、商务部、发改委等)核准或备案程序后,到相应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2009年7月13日发布,2009年8月1日实施;
此文件为投资主体办理外汇登记应主要参考的法律文件,投资主体应履行以下义务:
①针对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汇登记,经外汇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凭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②针对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③针对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于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办理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31号,2010年6月30日发布,2010年9月1日实施;
此文件主要规定了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
境内银行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012年6月11日发布,2012年7月1日实施;
此文件对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进行了简化: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1月10日发布,2014年2月10日实施;
此文件规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的改进与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与调整。与境外投资相关的规定主要在“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人账核准”部分。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2014年7月4日发布,2014年7月4日实施;
“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此文件规定了外汇局对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业务进行的外汇登记管理。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发[2015]13号,2015年2月13日发布,2015年6月1日实施;
此文件为规定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的最新文件,下文“三、境内机构与个人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及流程”部分即根据此文件与附件编写,为境外投资主体提供业务办理手续指引。
文章来源:西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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