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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需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及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基本说明
境外投资企业如发生下列事项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①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各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各股东所占利润分配比例、境外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上市地、是否特殊目的公司等信息发生变动)
②增资或减资
③出资形式变更
④股权转让(包括中方转外方、外方转中方、外方转外方、中方转中方)
2.审核材料
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③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审核原则
①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②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外汇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③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④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⑤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⑥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其登记。
⑦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开办费用的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⑧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西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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