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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供方的角度,浅谈作为供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思路:
1.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商品混凝土国家标准,使法官明确,混凝土结构件与商品混凝土不同,混凝土结构件的质量不合格不能简单地反推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2.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商品混凝土国家标准,使法官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责任。
3.明确双方举证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因承担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质量责任中对生产者虽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并未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方仍应对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损害结果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中,大部分施工单位(需方)都会单方或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混凝土结构物强度进行鉴定,但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并不能证明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在此时,应向法庭主张需方并未完成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将所有对供方有利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如原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将所有能证明需方管理混乱、施工存在问题的证据提供给法庭,如记载有需方施工工艺瑕疵的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需方挂靠协议等。
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往往是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的伴生物,并不常见,而笔者从业时间不长,水平有限,对此类纠纷处理的认识尚显肤浅,希望通过此文,抛砖引玉,欢迎大家对此类纠纷作更深层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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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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