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唐外出多年杳无音讯,直到回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宣告失踪。那么,对于此种情况小唐该如何采取救济措施呢?

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失踪宣告撤销的条件:1.失踪人重新出现,即是重新得到了失踪人的音讯,从而消除了其下落不明的状态。2.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这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当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一致,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时申请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3.撤销失踪宣告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自然人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因此,该宣告的撤销也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来作出。

本条第2款规定了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法律效果。宣告失踪一经撤销,原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本人就应当恢复对自己财产的控制,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职责应当相应结束,即停止代管行为,移交代管的财产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情况。只要代管人非出于恶意,其在代管期间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失踪人不得要求代管人返还。
因此,小唐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的失踪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