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务所得财产、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关于婚前个人财产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婚前所有的不动产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过修缮等改良行为,增加了价值的,在该财产中应当包含对方配偶的权利。如婚前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出租则不一定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对房屋进行了管理,如发布招租广告,装饰修缮房屋等作出了一定的劳务贡献,此时租金就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个人财产。
2、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这种赔偿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主要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若归夫妻共同财产,不太合适,实践中,很多夫妻会因一方残疾而不愿与其共同生活,基于此,人身损害赔偿有必要归属于个人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有个人衣物、化妆品、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实践中,对于一方的首饰、手提包等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法院会根据该财物价值的大小、数量等综合判断,如丈夫为妻子买的十几个LV名贵包被认定为妻子个人财产明显不合适。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原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