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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案例】“一夜情”离婚 法院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吗?

【云德案例】“一夜情”离婚 法院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吗?

2020-04-18 15:48

社会的复杂让原本单纯的夫妻感情生活也面多诸多诱惑,“出轨”、“一夜情”、“包二奶”在当下已屡见不鲜,而这种情形一方面不仅和我国的传统美德相违背,另一方面也是和我国当下的《婚姻法》的宗旨不相符合的。那么,法院会在多大程度上来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方呢?


在我国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的情形有四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针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那么法院是会综合考虑判处过错方给与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而对于常见的“一夜情”,并没有和他人长期居住在一起,对婚姻的破坏程度没有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破环程度,所以法律在考虑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方面,对于“一夜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其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就此归纳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素为以下几点:1、有配偶者;2、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3、不以夫妻名义;4、共同居住5、时间上呈持续性;6、状态上呈稳定性。而反观“一夜情”这种情形虽然也是社会所不齿、道德所不允许的,但是,从社会的良性发展来说,“一夜情”是严重的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的,很大程度上是破环婚姻的杀手锏,今后是否会对该情形予以严惩有待法律进一步的完善,但还是奉劝各位,不要试图尝试“一夜情”,否则一旦另一方发现,将难保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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