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地铁车厢里吃东西、外放手机声音、大声喧哗吵闹……这些不文明行为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了。
2020年4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对乘坐地铁的各种不文明行为,明文规定进行约束。明确规定不得在列车内进食;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三)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七)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以上规定,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今后乘客乘坐列车时如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等行为的,这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列车所有权人、运营管理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同时,运营管理人员在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可以立即要求行为人消除涂写、刻画的内容或张贴、悬挂的物品,将列车打扫干净,恢复原状。行为人如果拒绝履行的,列车权利人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行为人履行上述义务。
二、乘客乘坐列车时如有“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等行为的,运营管理人员可以禁止行为人进入车站乘车或劝阻,若行为人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报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车站和车厢内可以用广播或者张贴宣传标语等提醒乘客不得有上述行为,乘客之间也应当互相监督,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并向运营管理人员反映。
三、乘客乘坐列车时如有“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被滋扰的乘客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也可以向运营管理人员反映并要求制止侵权行为,或者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及时诉至法院要求维权。
四、轨道交通工具属于公共场所,乘客如有违反本条约束性行为,且不听劝阻的,情节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的,可报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