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丢失一包,内有5000元现金,被乙捡到。然后乙将包和现金给丙用于抵债。甲该如何要回包和现金?
本案中的包属于一般动产,甲并不因为丢失而丧失所有权,丙占有该包属于无权占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主张物权请求权,要求丙返还包。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 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追偿。”的规定,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只要甲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丙就不能善意取得。
本案中的现金属于特殊动产,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当乙捡到时即归其所有。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甲可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要求乙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