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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资讯】房地产专题(五)┃如何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云德资讯】房地产专题(五)┃如何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2018-12-24 21:5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的的款项优先受偿。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对该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六个月。那么这短短六个月的行使期限起算点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天,本律师想在这里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优先受偿的期限起算点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看似直接明了,但在实践中面对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却存在实际上的操作困难。于是,我们将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优先受偿的起算点作出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在建设工程实际竣工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其权利行使期限为实际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二种情况:在建设工程未竣工是时,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那么优先受偿的起算时间点,应为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


      第三种情况:工程未竣工,且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无法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那么在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后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四种情况:如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尚未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起算点。如果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根据规定,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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