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的的款项优先受偿。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对该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六个月。那么这短短六个月的行使期限起算点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天,本律师想在这里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第一种情况:在建设工程实际竣工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其权利行使期限为实际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四种情况:如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尚未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起算点。如果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根据规定,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