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7年王某因资金周转为由向A公司借款8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3个月,借款日期为2017年7月8日至2020年10月8日,月利息为3%,李某在该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确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A公司遂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王某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被告王某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10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上述借款利息;3、被告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条链接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条 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因A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向个人提供借款且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其约定的利率亦属无效。同时,因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导致从合同担保合同也属无效。 故,本案被告王某应当向原告A公司返还未归还的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李某在担保过程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